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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新在何处

2017-06-17 15:25:36

新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新在何处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日公布了新修订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将各类新媒体纳入管理范畴。今年6月1日起新规实施后,将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带来哪些变化?新媒体如何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记者对此采访了国家网信办和有关专家。

  记者从国家网信办得悉,原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于2005年实施。随着互联网技术及利用的快速发展,最近几年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出现了非法网络公关、虚假新闻等行动,严重侵害了用户合法权益;同时,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出现和普及,使过去立足于“门户网站”时期的管理背景产生改变。

  “规定修订的上位法根据包括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网络安全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这个规定是落实网络安全法中信息安全责任的1个体现。”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王4新认为,规定加强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流程管理、细化平台管理、落实处罚责任,可让互联网新闻信息发布更加法制化、规范化。

  规定提出,通过互联网站、利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讯工具、网络直播等情势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获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制止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展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这是不是意味着凡是通过微博、微信等情势发布新闻信息都要获得许可?

  对此,王4新表示,规定主要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进行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以下类型:1是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申请主体限定为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获得该类许可的同时可以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2是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主要是指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之外的其他法人单位。3是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主要是指微博客、即时通讯工具等传播平台;传播平台同时提供采编发布、转载服务的,要按要求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普通公众通过自己个人的微博、微信公号等公众账号发布、转载信息不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范围内。”王4新说,总的看,任何单位和用户都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制止的信息内容。需要强调的是,互联网平台需要承当审核平台账号的开设信息、服务范围等主体责任。

  记者了解到,对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成为规定的1大亮点。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漏、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针对社会上出现的1些非法网络公关、水军等现象,规定明确予以制止,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显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另外,规定还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时,遵照著作权相干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强化举报监督制度,既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公众举报,也规定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向社会公然举报受理方式,接受并处理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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