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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工信部规定:手机预装软件必须可卸载

2017-01-26 23:48:30

好消息!工信部规定:手机预装软件必须可卸载

  工信部

  12月23日消息,工信部晚间下发《移动智能终端利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手机等移动终端装备预装的第3方利用需可卸载,并制止私自搜集用户信息。《规定》将自明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

  早在去年11月份,工信部官网便开始对《移动智能终端利用软件(APP) 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公然意见征集,在当时的规定中,有1条遭到用户广泛欢迎,即手机厂商和软件商应确保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所有预装软件可卸载,除打电话、发短信和利用商店等基本利用没法卸载外,其他软件1律可卸载。

  此次的暂行规定再次明确了这点,强调即使是系统升级,之前删除的预装利用也不被强行恢复。另外《规定》还加强了对利用软件计费、收费行动的管理,杜绝不明扣费。

  对最近几年来用户比较关注的个人隐私信息方面,《规定》指出,未经昭示且经用户同意,不得实行搜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开启利用软件、捆绑推行其他利用软件等侵害用户合法权益或危害网络安全的行动。

  以下是《规定》全文:

  工信部信管[2016]407号

  各相干单位:

  现将《移动智能终端利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履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12月16日

  移动智能终端利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

  为推动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构建安全可信的信息通讯网络环境,依法保护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增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规范移动互联网市场秩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1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大力推动移动智能终端利用软件发展,鼓励移动智能终端生产企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相干企业积极开发移动智能终端利用软件产品,丰富信息消费内容,引导企业健全相干管理机制。鼓励有关行业协会等依法制定自律性管理制度,共同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利用软件的预置和分发行动,保护网络安全,加强用户权益保护。

  第2条本规定规范移动智能终端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的移动智能终端利用软件预置行动,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移动智能终端利用软件分发服务。

  第3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依照本规定对全国范围内移动智能终端利用软件预置与分发服务实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讯管理局(以下统称各地通讯主管部门)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下,依照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移动智能终端利用软件预置与分发服务实行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地通讯主管部门应进1步完善移动智能终端利用软件预置与分发服务监管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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