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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可育"三孩" 女职工产假最多休7个月

2017-01-31 06:59:11

  北京市104届人大常委会第2106次会议昨天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根据条例,再婚夫妻在符合1定条件的基础上,可生育“3孩”;婚假还是10天,但女职工产假最多可休7个月,条例还删除生育第2个子女生育间隔很多于4年,或女方年龄不低于28岁的要求。该条例即日起实行。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刘振刚介绍,条例细化了两孩以外的再生育政策。再生育,是指1对夫妻(不管是初婚还是再婚)已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后,符合法律法规条件又生育的。主要触及再婚夫妻生育和子女病残生育两大情形。

  对再婚夫妻,基于保护再婚家庭稳定和保护未育方初育权的斟酌,条例规定,婚前只有1个子女,婚后生育1个子女的,或婚前有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的,可以要求再生育1个子女。

  对子女病残生育,条例规定,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1个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1个子女。另外,基于保护再婚家庭稳定的斟酌,条例增加了1款,规定对再婚夫妻按再生育政策生育的唯1共同子女有非遗传性病残且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次要求生育1个子女。

  刘振刚介绍,从前,本市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的假期,大体包括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本市法规规定的30天晚育假,和经单位批准可享受3个月独生子女嘉奖假。

  根据新的计划生育政策,国家删除晚育和独生子女的相干嘉奖假,要求给予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延永生育假的嘉奖和其他福利待遇。

  为此,条例规定,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享受生育嘉奖假30天。相当于用生育嘉奖假取代了原本的晚育假。条例还新增了配偶的“福利”,规定女职工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

  另外,刘振刚介绍,生育假制度应当在保护产妇和婴儿身心健康与保障女职工就业同等权之间寻求适当平衡,同时斟酌社保基金和用人单位的负担能力,并与现行制度保持1定延续性。因此,条例增加1款,规定“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

  这意味着,女职工最高可享受长达7个月的产假。

  ■人口计生条例修改前后变化

  再生育

  新增:对再婚夫妻,婚前只有1个子女,婚后生育1个子女的,或婚前有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的,可以要求再生育1个子女。另外,按再生育政策生育的唯1共同子女有非遗传性病残且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次要求生育1个子女。

  产假

  删除:30天晚育假,和经单位批准可享受3个月独生子女嘉奖假。

  保存:女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

  新增:生育嘉奖假30天,女职工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

  婚假

  删除:职工晚婚的,增加嘉奖假7天。

  增加: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

  待遇

  取消: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保存:已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然可以享受每个月10元独生子女父母嘉奖费,108岁前托幼管理费和医药费等优惠。

  生育

  删除:生育第2个子女生育间隔很多于4年,或女方年龄不低于2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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