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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政策持续发酵 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火爆

2017-05-05 12:00:12
【中国环保在线 行业动态】当前,我国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起步晚,相干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在国家推动PPP模式的利好背景下,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迎来“破冰”。本文通过当前有关地下综合管廊政策规定的梳理,以期有效指点我国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的建设工作。

利好政策持续发酵 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火爆

利好政策延续发酵 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火爆  地下综合管廊,又称“共同沟”,即在城市地下建设1个隧道空间,将水、电、气、热、通讯等各类市政管线有机综合集约化地铺设在同1条隧道内,并进行集中管理的大型综合性市政基础设施。
  2013年9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明确了加大城市管网建设和改造力度的目标,并逐渐展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尔后,国务院及各部委屡次出台政策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并强调应优先斟酌引入社会资本,即采取PPP模式建设地下综合管廊。2015年4月,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了10个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并对采取PPP模式建设的管廊项目,给予额外资金嘉奖。同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点意见》(国办发【2015】61号),部署推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到2020年计划建成1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
  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起步晚,相干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当前主要依托政府出台相干政策与规范推动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因此,本文通过当前有关地下综合管廊政策规定的梳理,重点对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实务操作中触及的政府采购方式、项目运作方式、管廊使用费的定价及调价机制等进行分析,以期有效指点我国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的建设工作。
  1、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案例简介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于2015年7月发布招标公告,以公然招投标方式选定社会资本,采取“投、建设和运营保护资1体化+入廊单位付费+政府补贴”的运作方式,计划合作期27年,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其中建设期不超过2年,运营期为25年。具体表现为:1、由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作为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社会资本北京城建亚泰建设团体有限公司、嘉兴兴晟管廊投资合伙企业、黑龙江宇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联合体(1标段、老城区)、哈尔滨圣明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2标段、新城区);由哈尔滨市政府指定哈尔滨市建设团体有限公司与上述社会资本共同成立项目公司哈尔滨管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标段、老城区)、哈尔滨市管廊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2标段、新城区)。鉴于地下综合管理项目的公益性质,市建设团体有限公司以1元人民币持有项目公司金股,即无实际经济价值,权益主要表现为否决权而非收益权或其他表决权。2、由项目公司负责融资、建设和项目实行的运营保护,项目公司与入廊单位签订《入廊协议》。3、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在项目合作期限内(计划27年),项目公司根据市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收费政策对入廊单位使用地下综合管廊进行收费,包括入廊费和管廊运营保护费收入。政府依照设施使用的绩效考核情况分期支付财政补贴,合作期满后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机构。项目结构图以下:
  哈尔滨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是财政部公布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项目目前已顺利完成社会资本采购,进入项目履行阶段。今年,哈尔滨市将再完成地下综合管廊建设11.42千米。现有主城区管廊建设年内全部完成投入运营使用,新城区管廊将结合道路工程同步组织实行。哈尔滨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是我国近期成功落地实行的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在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实践操作领域具有典型意义,下面将以哈尔滨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案例为基础,对我国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实践操作进行扼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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