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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药品窜货、限价涉嫌垄断?药企小心被“炸”

2017-06-17 22:33:47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从2008年8月1日正式生效以来,被赞誉为“市场经济宪法”,从1定程度上可禁止大企业挤压小企业生存空间,消除垄断破坏。

  医药行业1直是反垄断执法的重点关注领域。近期,两张罚单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

  2月10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公告,对垄断水杨酸甲酯原料药的某公司开出220万元的罚单。不久后,山东省物价局在调查潍坊某公司是不是存在原料药垄断行动时,该公司阻碍调查,因此被罚12万。

  对医药企业而言,反垄断仿佛是1个陌生的名词。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从2008年8月1日正式生效以来,被赞誉为“市场经济宪法”,从1定程度上可禁止大企业挤压小企业生存空间,消除垄断破坏。

  那末,垄断究竟有哪些规矩与情况,笔者扼要梳理以下:

  垄断主要分为横向垄断和纵向垄断两种情势。

  横向垄断指的是同1行业内有竞争关系的多家企业横向同盟以到达市场优势地位并以此来排除、限制竞争的行动。

  纵向垄断则指同1产业或品牌中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无直接竞争关系的商家之间通过某种联合所实行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动,其中最普遍的表现情势即是生产商操纵下游经销商转售产品的价格。至于在《反垄断法》中的第104条规定:“制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以下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3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3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已明肯定义并制止了纵向价格垄断行动。

  为了让大家更清晰地了解横向垄断与纵向垄断的辨别,笔者举个虚拟例子,以下:

  某原料药由A厂独家生产,B企业为了获得独占权,与A厂签订了《代理销售协议书1》,垄断了该原料药在国内的销售。协议书内容主要为:B公司独家代理A企业生产的原料药在国内的销售,只有通过B公司同意后,A厂才能向其它厂家供货。

  期间,C企业找到B企业,想购买原料药。B企业要求:必须将成品药的市场实际销售价格提高N倍以上,其中的利润要同享。由于C企业没有同意,B企业便将此原料药销售价格提高了数10倍。

  很明显,B企业控制A厂货源,和B企业向C企业供货与否全凭自己说的算的方式,即属于纵向垄断。对垄断方来讲,利用其所处的优越地位,以中断供货为威胁,迫使下游经营者顺从其交易条件,从而实行控制货源的行动,鉴于此,应属于纵向垄断!

  而B企业要求C厂提价再分利润的不公道要求,则属于横向垄断,横向垄断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的竞争,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横向垄断包括:固定价格、市场划分、联合减产、联合抵制等等!B企业对价格的提高要求,从而对C厂进行产品控制,属于横向垄断!

  而对制药企业来讲,常常会向代理商发布价格调控要求,通过价格来对代理商进行管理,制药企业本意上是为了鼓励代理商之间展开竞争,避免以最低限价来抹杀市场竞争环境。同时,限制最低价格,1方面可以确保代理商盈利,另外一方面也有助于规范市场,避免代理商“窜货”。

  因此,在实际的规范行动中,很多人都认为不允许低于某个价格进行销售的行动属于习以为常,但从反垄断的角度来看,这就涉嫌垄断。上文已提到,《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限定向第3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协议,属于被制止的垄断协议。

  不管横向垄断还是纵向垄断,都是垄断的方式,必须斟酌经营者是不是处于垄断或市场安排地位,或一样的多个经营者联合是不是存在垄断或市场安排地位。因此,药企在进行每个决策之前,都必须认真研究相干法律文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否则,略不留心,便可能触碰垄断之雷,被炸得体无完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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