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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起诉深圳市场监管局 要求撤销2.6亿罚单

2017-03-18 09:28:14

  原标题:快播起诉深圳市场监管局 要求撤消2.6亿天价罚单

  今年6月26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对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播)开出了2.6亿元的“天价罚单”。收到该行政处罚后,快播曾提起行政复议,但被广东省版权局驳回。快播1纸诉状诉至法庭,要求撤消这个“史上最贵网络版权侵权行政罚款”。30日该案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延续两天。因触及商业秘密,该案30日未公然审理。记者从起诉状和答辩书中,还原法庭上舌战焦点。

  焦点1

  2.6亿元罚款是不是合法?

  据了解,2.6亿元“天价罚单”是这样开出的:2 .6亿元非法经营额(8671.6万元)×3。依照行政处罚法,对侵犯版权获得的非法收入可以依照其营业额的1到5倍处以罚款。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选择3倍处罚的根据是,“快播公司属于屡犯,并且1直没有改正,从情节上斟酌,选择3倍中间数进行处罚”。

  快播认为:2.6亿元的处罚不适当、不公道,违背了相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是依照“13部作品平均授权价合计为人民币8671.6万元”作为被告非法经营额的认定根据的,这明显不妥。相干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数额有明确规定,将授权价作为非法经营数额法律没有规定。另外,在国家版权局对快播作出行政处罚1案中,国家版权局认为快播没有非法经营额或非法经营额较小,因此处以25万元的处罚。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置上级主管机关已认定的事实于不顾,没有任何根据地将授权价作为背法经营金额,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

  快播还认为,其在腾讯公司向原告发出侵权通知后,即采取了删除措施,在深圳市市场监管局进行调查时,快播已对腾讯公司提交的片单处理终了,符合应当依法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但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以“中间档”进行罚款,明显不属于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则认为,快播虽然没有向观看用户收取费用和未在视频中插播广告,但通过其他情势的收入取得了营利补充,依然是非法经营所得。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对快播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是正确的。

  至于肯定非法经营额3倍数额的罚款,深圳市市场监管局认为量罚适当,称在肯定具体处罚幅度和数额时,已充分斟酌了快播屡次被有关机关认定构成侵权行动、非法经营额巨大等因素。

  焦点2

  能否适用避风港原则?

  快播认为,其行动不是侵权,应当适用“避风港原则”。所谓“避风港原则”,是指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其实不制作网页内容时,如果由于其链接、存储的相干内容涉嫌侵权,在其能够证明自己并没有歹意并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内容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当赔偿责任。

  快播称,其提供搜索、链接等工具性服务,对被链接作品是不是侵权不知情,不存在主观错误。在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向其发出侵权通知后,即采取了删除措施。因此,快播的行动应适用“避风港原则”,不应当遭到行政处罚。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则认为,快播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并实行了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动。快播通过网络从多个明显不可能取得授权的专门提供侵权盗版作品的网站主动收集播放地址并设链,经过归类、排序和推荐等编辑整理,收录进快播移动端内设的云帆搜索网站供用户使用。这些事实表明,快播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另外,腾讯公司曾于2014年1月2日、1月26日、2月17日3次致函快播,申明权利并要求停止侵权,但直到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时,快播仍在继续对侵权作品进行设链、编辑。明显,快播的行动不应适用“避风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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