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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暴力砍头杀人事件 教授-精神残疾证不等于减责免责更不是免死金牌

2017-03-22 18:33:12
武汉暴力砍头杀人事件 教授:精神残疾证不等于减责免责更不是免死金牌

昨日,红星新闻独家报导武汉暴力砍头杀人事件犯法嫌疑人胡某持有2级精神残疾证,引发了大家的强烈关注。“精神病杀人不犯法”、“又是1张免死金牌”……此类声音不绝于耳。

武汉暴力砍头杀人事件 教授-精神残疾证不等于减责免责更不是免死金牌

媒体:精神残疾证不等于减责免责 更不是免死金牌

精神残疾证的持有,是不是意味着可以避免于刑罚的追究?

对此,红星新闻记者对此采访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医学专业教授张惠芹,和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医学系教授赵成文。

犯法者持精神残疾证意味着甚么?

据张惠芹教授介绍,犯法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实行犯法行动后,公安机关在侦察进程中,会依照法定程序对其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其鉴定意见会成为审判机关顶罪量刑的根据。

她表示,犯法嫌疑人胡某持有2级精神残疾证,只能说明他持证这1个客观事实,至于他为何持有该证、在甚么情况下持证、其证件记载的事实与客观事实是不是相1致等,这些都需要公安机关在侦察进程中进1步调查。

“不管他有无精神残疾证,公安机关都需要对其犯法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张惠芹教授向红星新闻分析称,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有精神病史,或持有精神残疾证,其实不必定意味着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或只有部份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专家会根据案发时的精神状态、犯法行动及精神病史等综合因素,作出1个针对案发当时的精神状态和行动能力的鉴定。

武汉暴力砍头杀人事件 教授-精神残疾证不等于减责免责更不是免死金牌

精神病史只是承当刑责的其中1个鉴定因素

对胡某是不是要担刑责的问题,赵成文教授称,精神病分为很多种,有些精神病人在病发时的确无刑事责任能力,而更多的精神病人在犯法时,是有部份乃至全部刑事责任能力的,在司法实践中,犯法嫌疑人究竟要不要担责、担多少责,都需要专门的、权威的、有资质的法医学鉴定,而不是简单地看1个残疾证。

赵成文教授向红星新闻分析称,精神病人实行暴力犯法通常为分几种情形:1种是在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实行的,这类情况下通常可能不承当刑事责任;1种是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病发期间实行犯法,这类情况通常具有部份刑事责任能力;1种则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乎志完全苏醒的情况下实行犯法,而这类情况实行犯法的精神病人需要承当完全的刑事责任。

媒体:精神残疾证不等于减责免责 更不是免死金牌

“不管哪种精神病人,在那1种情况下实行犯法,终究决定其要不要承当刑事责任的根据,都需要经过专门的、有针对性的法医学鉴定。”赵成文教授称,具有精神病史,并持有精神残疾证,只是法医学鉴定的1个因素。

是不是担责还要斟酌犯法时的综合因素

据赵成文教授介绍,在司法实践中,要判断1个精神病人是不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单单要进行精神鉴定,还要结合犯法进程中的现实表现,综合案发时的时间、地点、犯法动机、精神状态,和结合其他证据,作出1个综合评判,判断犯法嫌疑人在犯法时是不是失去刑事责任能力。

她表示,法律和法医学鉴定规程对相干问题已有了明确的规定,对那些的确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法律会给予宽大的处理;而对那些持有精神残疾证,却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故意实行犯法的间歇性精神病人,法律也会严格予以追究。

原标题:教授:精神残疾证不等于减责免责 更不是免死金牌

来源:红星新闻

昨日,红星新闻独家报导武汉暴力砍头杀人事件犯法嫌疑人胡某持有2级精神残疾证,引发了大家的强烈关注。“精神病杀人不犯法”、“又是1张免死金牌”……此类声音不绝于耳。

武汉暴力砍头杀人事件 教授-精神残疾证不等于减责免责更不是免死金牌

媒体:精神残疾证不等于减责免责 更不是免死金牌

精神残疾证的持有,是不是意味着可以避免于刑罚的追究?

对此,红星新闻记者对此采访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医学专业教授张惠芹,和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医学系教授赵成文。

犯法者持精神残疾证意味着甚么?

据张惠芹教授介绍,犯法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实行犯法行动后,公安机关在侦察进程中,会依照法定程序对其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其鉴定意见会成为审判机关顶罪量刑的根据。

她表示,犯法嫌疑人胡某持有2级精神残疾证,只能说明他持证这1个客观事实,至于他为何持有该证、在甚么情况下持证、其证件记载的事实与客观事实是不是相1致等,这些都需要公安机关在侦察进程中进1步调查。

“不管他有无精神残疾证,公安机关都需要对其犯法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张惠芹教授向红星新闻分析称,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有精神病史,或持有精神残疾证,其实不必定意味着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或只有部份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专家会根据案发时的精神状态、犯法行动及精神病史等综合因素,作出1个针对案发当时的精神状态和行动能力的鉴定。

武汉暴力砍头杀人事件 教授-精神残疾证不等于减责免责更不是免死金牌

精神病史只是承当刑责的其中1个鉴定因素

对胡某是不是要担刑责的问题,赵成文教授称,精神病分为很多种,有些精神病人在病发时的确无刑事责任能力,而更多的精神病人在犯法时,是有部份乃至全部刑事责任能力的,在司法实践中,犯法嫌疑人究竟要不要担责、担多少责,都需要专门的、权威的、有资质的法医学鉴定,而不是简单地看1个残疾证。

赵成文教授向红星新闻分析称,精神病人实行暴力犯法通常为分几种情形:1种是在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实行的,这类情况下通常可能不承当刑事责任;1种是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病发期间实行犯法,这类情况通常具有部份刑事责任能力;1种则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乎志完全苏醒的情况下实行犯法,而这类情况实行犯法的精神病人需要承当完全的刑事责任。

媒体:精神残疾证不等于减责免责 更不是免死金牌

“不管哪种精神病人,在那1种情况下实行犯法,终究决定其要不要承当刑事责任的根据,都需要经过专门的、有针对性的法医学鉴定。”赵成文教授称,具有精神病史,并持有精神残疾证,只是法医学鉴定的1个因素。

是不是担责还要斟酌犯法时的综合因素

据赵成文教授介绍,在司法实践中,要判断1个精神病人是不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单单要进行精神鉴定,还要结合犯法进程中的现实表现,综合案发时的时间、地点、犯法动机、精神状态,和结合其他证据,作出1个综合评判,判断犯法嫌疑人在犯法时是不是失去刑事责任能力。

她表示,法律和法医学鉴定规程对相干问题已有了明确的规定,对那些的确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法律会给予宽大的处理;而对那些持有精神残疾证,却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故意实行犯法的间歇性精神病人,法律也会严格予以追究。

原标题:教授:精神残疾证不等于减责免责 更不是免死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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