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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之债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2017-01-30 05:45:40
担保之债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 金评媒作者: quanshen123

民间借贷中,为了减少借贷的风险,很多债权人都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那末,担保之债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案例:郑某的朋友找人借钱,对方答应在朋友提供担保的条件下借款,遂郑某做了担保人,随之还款日期已到,朋友却找不到人了,出借人李某遂找到担保人郑某要求其承当担保责任实行还款义务,郑某谢绝以后,李某遂将郑某、郑某妻子、郑某朋友诉至法院,要求还款。

那末,由丈夫李某产生的担保之债,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妻子也有该承当担保之债吗?

由丈夫李某产生的担保之债,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缘由有以下两点:

缘由1:这里触及到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了共同生活或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该债务的构成从本质上讲其目的是为了家庭,或说家庭 已或应当从该债务行动中获益。从理论上,认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斟酌两个标准:

1、夫妻有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

2、夫妻是不是分享清偿务所带来的利益。

而本案中李某的担保行动明显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家庭也明显没有从中获益。

缘由2:担保行动是丈夫李某的个人行动。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是表明对其实行债务的怀疑,是表明对其个人信誉的怀疑;而债权人接受债务人 提供的担保人的担保,是表明对担保人监督或连带实行债务能力的肯定,同时也是对担保人个人信誉的肯定。

而夫和妻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两个人的个人信誉不能划上等号,不可能说认可了夫的信誉也就认可了妻子的信誉,更不可以说夫和妻的信誉存在必定连带关系。

再者,根据民法和婚姻法原理夫和妻的财产关系有连带关系,也有相互独立部份,连带的部份其连接点就是家庭共同生活。

所以说此案中所产生的担保之债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妻子没有实行担保责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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